
局长 闫志莲
一、基本情况
沁县环境保护局,1996年7月从沁县建设土地环保局中分设,为正科级建制,是县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。主要负责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。全局共有干部职工17人。其中,本科1人,大专学历8人,中专(高中)学历8人。
二、组织机构
局内设二室二股, 即办公室、财务室、法制宣教股、综合管理股。
局下设一站一队,即沁县环境监测站、沁县环境监察大队。
三、主要职责
(—)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,拟定我县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;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。
(二)拟定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;对全县重大经济活动及重大建设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;审核规划及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内容。
(三)负责大气、水体、土壤、噪声、固体废物、有毒化学品等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;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;组织编制县环境功能区划;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,审定县管开发建设活动影响报告书。
(四)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;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、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;监督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。
(五)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;协调处理环境污染纠纷;负责环境监察和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。
(六)执行国家、省、市制定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与污染控制标准。
(七)负责全县环境监测、统计、信息工作;组织编制、发布环境质量报告和环境状况公报。
(八)组织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,推动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。
(九)负责全县污染源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费征收。
(十)承担县委、县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。
四、执法依据
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;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;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;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;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;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;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;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;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;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;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;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;山西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;山西省关于贯彻《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》的实施办法。
五、便民服务项目
环保热线电话:0355——7023402
六、2006年工作重点
(一)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,以保障人民群众呼吸上新鲜空气,喝上放心水,吃上放心食物作为出发点,把创建环保模范城、生态示范县贯穿于全县环保工作中,把解决制约我县经济发展、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、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环境问题作为重中之重,全力推进我县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。
(二)全力以赴为“百强调产”创造环境,为全县招商引资兴企上项搞好环保服务。
(三)认真贯彻落实环保法律法规,切实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,坚决从源头上控制污染。
(四)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,强化重点行业、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。
(五)开展生态保护,推进生态示范县建设步伐,创建一个省级环境优美乡镇。
(六)创新执法环境,加大执法力度,推进环保法制建设。
(七)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教育,提高人民群众环境意识,倡导生态文明。
(八)搞好焦炭生产排污费核定工作,完成全县排污费(不含焦炭生产排污费)25万元的征收任务。
(九)编制完成全县“十一五”环保规划,并将环境保护内容作为独立篇章容入我县“十一五”综合规划。
(十)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主线,加强党风廉政建设,提高环保部门依法执法、文明执法、科学执法的水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