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沁县人民检察院

      

检察长   李国善

       一、基本情况
    沁县人民检察院建于1952年,重建于1978年,办公和技术用房建于1988年,面积960平方米,现内设机构9个:办公室、政治处、侦监科、公诉科、反贪局、渎检科、监所科、民行科、控申科。现任检察长李国善,共有党组成员5名。2001年核定中央政法专项编制29名,工勤编制3名,现有干警25人,工勤人员3人,其中男23人,女5 人;检察官19人,书记员4人,法警4人,其他人员1人。全院现有中共党员18人。全院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的14人,大专学历的11人,大专以下学历的3人,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共25人,占总人数的89 %;人员平均年龄39岁,30岁以下的3 人,31岁至40岁的15人,41岁至50岁9人,51岁以上的1人。
    该院1997年12月被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授予“集体三等功”;2001年3月被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命名为“五好检察院”;2001年12月被长治市委、市政府评为“长治市‘严打’整治斗争先进集体”;2003年2月被长治市人民检察院评为“队伍建设先进集体”。
    二、主要职责
    沁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,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,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。其主要职责是:
    1、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。
    2、确定全县检察工作任务,部署全县检察工作。
    3、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进行侦查。
    4、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、决定逮捕,审查起诉、提起公诉、出庭支持公诉。对侦查和审判工作进行监督。
    5、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。
    6、依法对民事、行政诉讼案件实行法律监督。
    7、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、控告、申诉、检举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。
    8、开展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;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。
    9、办理其它应由县检察院承办的事项。
   三、组织机构
    1、办公室(编制3名)
    2、政治处
    3、侦查监督科(编制2名)
    4、公诉科(编制4名)
    5、反贪污贿赂局(编制6名)
    6、渎职侵权检察科(编制2名)
    7、监所检察科(编制2名)
    8、民事行政检察科(编制2名)
    9、控告申诉检察科(与举报中心、刑事赔偿办公室,一个机构、三块牌子)(编制2名)
   四、2006年工作重点
    2006年,我县检察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执法观,确立“人人都是沁县环境,人人都是沁县形象”的观念,紧紧围绕沁县“创环境、上项目、促发展”这个中心,坚持“强化法律监督,维护公平正义”的检察工作主题,加强执法规范化、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建设,加强检务保障,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,推动各项工作争先创优,以促进沁县发展为己任,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做出积极的贡献。
   (一)抓好先进性教育,增强政治意识、大局意识、服务意识,把思想统一到县委的部署上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,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和推动检察工作发展的强大动力,是加强党的建设和提高领导工作水平的迫切要求。
   (二)围绕我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,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。
   (三)加大检务保障工作力度,为我县检察工作的长远发展创造条件。


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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