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局 长:杨宝山
一、基本情况 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位于县城中心,政府大楼四层,是沁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,现有干部职工49人,其中男25人女24人,行政编制8人,事业编制人员41人。平均年龄达40岁,文化程度结构,大专文凭以上的24人,中专文凭23人,初中文化2人。
二、组织机构 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,为正科级建制,设局长1名,副局长2名,内设五岗,下设七个事业单位。
内 设:内务文秘岗 劳动监察仲裁岗 就业指导岗 培训开发岗 社会保险岗
下设七个事业单位:企事业单位养老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 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档案托管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
三、主要职责
1、宣传、贯彻、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、法规政策,拟定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规划。依法行使劳动监察、仲裁执法职权,并组织监督、检查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工作。
2、统筹管理全县劳动就业工作。合理开发利用城乡劳动力资源:拟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、基本生活费和再就业的规划,指导各企业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;统筹农村剩余劳动力发展就业和跨地区的有序流动;负责外来工的管理。
3、综合管理全县机关合同制工人、企事业单位劳动关系调整。审查并鉴证用人单位签约的劳动合同、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额标准。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职工工作时间、休假制度和女工、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落实;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职工调配工作,参与全县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。
4、根据国家企业工资分配政策、宏观调控管理全县企业职工工资及其它劳动报酬,监督行业工作收入政策的执行情况;审核全县企业的工资总额;审核监督企业内部收入分配标准。
5、综合管理全县机关、事业和企业职工养老、失业、医疗、工伤、生育社会保险及全县农村社会保险工作,对社会保险基金收缴、支付、管理、运行实施行政监督;制定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规则和服务体系建设规划,并组织监督实施。
6、管理全县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,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县劳动力的培训,综合管理全县职业培训实体,社会力量办学机构;负责技工学校招生指导工作。
7、负责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各种数据的统计和信息化推进工作,组织建设全县劳动系统的信息网络,定期发布劳动和保障事业统计公报,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。
8、承担县委、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。
四、执法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人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》《失业保险条例》《工伤保险条例》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》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》《工人考核条例》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、退职的暂行办法山西省《劳动监察条例》《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》《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》等一切相关劳动保障的法规政策。
五、便民服务
〈一〉服务项目: 1、宣传国家的劳动法律、法规政策,依法监察、监督用人单位实施劳动法律、法规、政策的情况。 2、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 3、指导和承办就业人员职业介绍工作。 4、承办企事业职工的养老、失业、医疗、工伤、生育保险的征缴、管理、支出、发放等一切业务工作。 5、指导和管理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。 6、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工作。 7、指导和管理企业职工的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工作。
〈二〉收费标准:受理费三人以下 20元 四至九人 30元 1、仲裁费 十人以上 50元 处理费 按实际开支收取 2、劳动合同鉴证费3元/份,变更合同鉴证费 1元/份。 3、求职登记 5元/人 4、职业介绍服务费 50元/人 5、劳务输出职业介绍服务费 200/人 6、境外职业介绍管理费 工资总额* 3% 7、临时用工介绍服务费 10元/月/人 8、就业登记卡工本费 5元/证 9、技校登记报名费 12元/生/科 10、县级技校培训费 1300元/生/科 11、招工手续费 3-5元/人 12、矿山使用农民轮换工 工资总额*3%-5% 13、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4元/本 14、职工因病或因工负伤鉴定费 70元/人/次 15、职工因工伤(含职业病)鉴定费 80元/人/次 16、劳动委员会重新鉴定费 60元/人/次以上收费监制单位沁县物价局,监督电话12358
六、2006年工作重点
1、全力以赴创环境,在全局开展“沁县要发展,我要做贡献”的活动,做到领导作表率,群众当先锋。
2、积极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,为下岗失业人员及时发放优惠证,努力做好750名下岗失业人员的并轨工作。
3、按时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,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,解决离退休人员遗属补助、丧葬费。
4、继续完善我县医疗保险制度,按政策落实参保人员待遇,力争使参保对象达到8000人。
5、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,出台我县私营企业、工商个体户人员参保办法,积极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工作,落实参保人员待遇。
6、加大劳动监察仲裁力度,建立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,维护职工合法权益。
7、坚持依法行政,增强工作透明度,逐步解决群众反映的难点和热点问题。